"网络遗产"是网友对互联网上自己死后遗留下来的诸如QQ、MSN、博客和网游账号等遗物的统称,也叫数字遗产。随着网络应用的普及化,像MSN、QQ等个人聊天记录,邮箱里的重要文件和信息,网游耗时花钱得来的装备和虚拟货币,还有花心思写下的博文等等,这些算不算个人财产?如果人去世后,这些财产能否被继承、该如何继承的呼声也日渐高涨。
现象:数字遗产继承屡遭困境
日前,在四川,一对网友尴尬分手,引发了20万虚拟财产纠纷。
据了解,这对网友通过网络相识,并通过游戏结为好友。然而升温情人阶段,两人产生矛盾直至分手,对此,一方向另一方讨要游戏"聚宝箱"的所有装备,称她只是代自已保管,所有权属于自已。另一方怎么也不同意:称装备是两人一起打来的,双方各占一半,但女方则认为对方欺骗了她专注投入的感情,所以属于他的另一半也应归自已作为补偿。男方却拒不让步,近日,该虚拟财产纠纷准备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权益维护,但咨询法律界人士竟然发现是个"空白"。
无独于偶,在湖南省长沙市,也发生了同类性质的事件。据悉,夏女士是通过网络与身在岳阳的王先生相识并相恋的。在多年的交往中,王先生的QQ邮箱里保存了大量有关两人的信件和照片。不料王先生突遭车祸不幸去世,悲痛欲绝的夏小姐想要整理与王先生交往的信件及照片,以留作纪念。但是,无论怎样与腾讯公司交涉,夏女士让对方提供王先生QQ密码的要求都没有如愿。
解析:为什么网络数字遗产难继承
据悉,有数据显示,我国网民数已经超过3亿。另外,根据腾讯公司数据显示,腾讯QQ同时在线用户突破8000万。而魔兽世界网络游戏,玩家数目达500万。而随着3G的发展和普及,上网用户将更多。因此,QQ、MSN、电子信箱,以及游戏账户下的虚拟装备和货币,已经成为网民日常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这些网络账号不仅具有金钱价值,而且也不乏纪念等意义。
那么,现实生活中,"网络数字遗产"继承到底存在哪方面的瓶颈呢?与四川省法律逻辑研究委员会副会长潘利平交流,对方分析认为,这缘于网络资源表现形式的不确定性,加大了这种对于"网络数字遗产"界定的难度。譬如,一些专家将其归为两类,一类是网友在网络上所拥有的个人账号信息,例如电子邮件、即时聊天、社区网络等相关的账号信息;一类则是涉及到的虚拟货币,例如网络游戏、电子商务等相关交易货币;另外一类则是网民在网络上所产生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个人资产,例如文章、视频、音频以及图片等数字资源。"尽管有以上大致的三种分类,谁也无法预测未来还会有多少互联网资源会被网民或是专家罗列到"网络数字遗产"的范畴之内。"四川省法律逻辑研究委员会副会长潘利平如是说。
同时,她进一步指出,现有的《物权法》对于"网络数字遗产"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物权法》第三条指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针对这些细则,网民们几乎都可以找到对应的"网络数字遗产",但如何从法律层面给出一个明确的解答,或是何时会推动《物权法》针对"网络数字遗产"进行修改,人们很难看到一个时间表。
专家:数字遗产保护不存在法律障碍
"即便是那些外人不会感兴趣的QQ、邮箱、博客,对于死者家属或亲友来说,也是死者留下的遗物,保留这些网上的虚拟物品,就是对逝者最好的纪念。就象死者的书信、照片等遗物一样,虽然没有财产价值,但谁能说这不是遗产,不可以被人继承呢?继承法只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却并没有硬性规定遗产一定要有财产价值,更没有把QQ、邮箱、博客以及游戏账号等网络数字物品排除在外,怎么能说数字财产就不是财产,不能继承呢?"与数名网友交流,对方均表示不解。
四川省易通律师事务所董川明律师就此现象也认为,数字财产的所有权大多属于公民个人,网站和网络服务商只是代为保管而已,根本无权拒绝死者家属或亲友提出的要求继承数字财产的请求。就现有的司法判例来看,盗窃网络游戏帐号、游戏币、游戏装备或是窃取QQ密码,盗取他人信息的行为,多会以盗窃罪或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论处,显然,法院已经认可了数字财产的价值。法律专家再以数字遗产不是财产为由反对立法保护就显得底气不足了。
同时,他"支招"道:"首先要对"网络遗产"的财产属性进行界定。当前法学研究中,我国学者的主流观点认为'民法上的物,就是财产',财产应当具有这样几个特征:价值性、有用性、可控制性、流通性、稀缺性。'网络遗产'与民法的物之间在基本属性上是相同的,应当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同时,根据我国《继承法》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可以看出,这是对遗产规定的兜底性条款,只要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都可以作为其遗产被继承。既然明确了'网络遗产'具有财产属性,那么按照现有的继承法,'网络遗产'当然算是遗产,当然可以被合法继承。
为此,他认为可以分成两个部分进行,一是普通的虚拟财产保护(如Q币,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等),其次是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如博客、网络著作权等)。但这些保护的前提是网络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对其财产确认权利的存在。同时注重对财产权的保护。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监管,使其从技术上保障网络环境的安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立法确定网络财产所有权的公示公信方法,使网络财产的权属明晰,利于其作为网络遗产时的继承。
(*四川*刘治学吴志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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