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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削减死刑罪名体现刑法价值取向变化
2010年9月2日 11:12:20  来源: *—法治周末

  刑法修正案(八)传递三大信号

  剑指“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于8月28日至9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草案的四个“首次”引人关注———首次减少死刑、首次限制死缓减刑、首次规定宽宥老人、首次写入社区矫正。

  四个“首次”对刑法典意味着什么?四个“首次”对中国法治进程又意味着什么?社会公众又能从中读到什么?

  就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光权为本报撰文,释修法大义:刑法修正案(八)将改变中国未来刑事立法的惯性思维,将改变严刑峻法的重刑主义思想,将体现中国刑法坚守的宽严相济这一最基本的价值取向。

  周光权教授同时认为,此次修法还体现了刑事立法向“传统回归”以及与“社会合拍”的思路,是一次里程碑式的刑法修订,也将推动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

  刑法基本价值取向变化

  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拟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我国以前的刑法立法,基本上都是在做“加法”,死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刑罚总量加重,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社会转型,这个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暴力犯罪不断涌现,动用刑罚手段似乎更为符合我们的惯性思维。

  在这种情况下,纵观最近30年的刑事立法,一直有个特别大的压力,就是死刑的增加问题。尤其是在增设新罪时,很多人在立法时就会考虑到这个罪名要不要挂死刑。所以增加而不是减少死刑,一直是立法时难以绕开的问题。这也和我们的重刑主义思想有关系,中国从封建社会发展过来,严刑峻法的思想有些影响;另外,死刑在发挥其威慑功能方面,的确有民事、行政法律难以比肩的效果。所以死刑罪名一直降不下来。

  这次下定决心取消13个死刑罪名,对中国未来立法的影响是积极的,表明了中国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

  一方面,在增设新罪时,不会动不动就设死刑。刑法立法并不是只有重刑主义一个进路,并不是只有一种做“加法”不做“减法”的思路,并不是只有一种严厉的思路,有的问题换个角度去思考也是可能的。

  另一方面,也是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对死刑问题一直都很重视,除了司法机关慎重适用死刑以外,立法上也致力于严格限制死刑罪名。

  这次削减的死刑不涉及贪污、贿赂罪。客观地说,和普通经济犯罪比较,贪污、贿赂罪有一定的特殊性,其除了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外,还有损害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公正性的成分,动摇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信赖,甚至动摇我们的执政根基,因此,和市场交易中出现的经济犯罪相比,危害要大一些。因此,把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问题,和一般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相提并论,本来就是有问题的。此外,在中国,贪污、贿赂罪死刑的适用非常严格,除了有数额上的特殊要求之外,还要求情节严重,所以即使保留了死刑,也不会导致刑罚的滥用。

  在今后合适的时机,是否可以考虑取消贪污、贿赂罪的死刑,也是可以讨论的。并不是说这次没有取消,以后就要永远保留。但废除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一定还有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至于暴力犯罪死刑的废除问题,在未来中国的相当长时期内,可能不会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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