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四川* > 正文:
全心全意为人民 司法调解促和谐——记武胜县人民法院民一庭调解工作先进事迹
2011年3月14日 11:1:21  来源: *四川*

  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在化解各类矛盾的进程中,社会机制日趋完善,社会关系也日渐和谐。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中承担着不可推卸的重要职责和使命。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减轻执行压力,调解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武胜县人民法院民一庭现有干警10人,其中审判员6人,书记员4人。主要负责审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一直以来,在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民一庭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立足实际,大胆创新,坚持制度化驱动、程序化规范、多样化拓展,积极探求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方法和新途径,总结出“交心谈心法”、“亲情感化法”、“法理交融法”、“换位思考法”、“分头调解法”、“趁热打铁法”调解六法。逐步完成了由重判轻调向以调为主、调判并重,由后置调解向前置调解,由单一调解向综合调解的根本转变,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共赢。

  “六法”并用  促进和谐

  民一庭工作压力大是众所周知的,但作为民事审判的主力军,更作为司法调解的生力军,民一庭的法官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民安,用法律为老百姓撑起了一片和谐的阳光天地。

  武胜县飞龙镇的张某因腹部疼痛到武胜县某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急性胆囊炎和胆囊结石,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医院在对张桂花手术前麻醉过程中出现麻醉意外,导致张某呼吸、心跳停止,医院立即进行抢救,最后张某心跳、呼吸均得以恢复,但医院的行为对张某造成一定伤害,通过司法鉴定,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该案由民一庭代理审判员张玲承办,通过开庭审理,双方各执己见,互不让步,无法达成共识。张某的丈夫曾多次扬言如果医院方不赔钱给他们并给一个合理的说法,就到县委县政府去闹事。为了妥善解决该案,不激化矛盾,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张法官认真研究分析案情,找准突破口,聚外力,采取“分头调解法”进行调解工作。王昌书庭长、金永红副庭长、郭城副庭长亲自参加到调解工作中来,并邀请张某住所地政府领导及“大调解”中心主任和群众干部、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志参加调解。县“大调解”中心和县卫生局的同志也参加到调解中来,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终于打破了坚冰,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在司法调解室内,双方对参与调解的同志挨个握手言谢,张某的丈夫意识到自己曾经太激动,在张法官面前笑呵呵的说到:“张法官,给你们添麻烦了”,张玲笑着回答:“我们是人民法官,司法为民是我们的宗旨。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才行”。

  调解工作虽然表面看比判决结案费时费力,但却有效地化解了矛盾和纠纷,减少了重复劳动,减轻了群众诉累,并能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调解工作如果处理不当,往往容易引起矛盾激化,不利社会稳定。对此,民一庭的法官们始终坚持对每一起案件,从情理、法理到法律效果反复斟酌,力争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

  刘某与彭某是一对结婚五年的夫妻,双方认识不久便结婚,婚前了解不够。彭某系再婚,且比刘某大11岁,双方缺乏共同语言,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刘某生下小孩后,彭某不但不照顾孩子,脾气还很暴躁,动不动就发火,甚至殴打刘某,且屡不改正,刘某觉得二人的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再一起生活下去的必要。在与丈夫协议离婚不成的情况下,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并分割财产。该案由民一庭副庭长金永红承办,金庭长收案后仔细阅读了起诉状,认为该案很有必要找当事人交流谈话。于是金庭长先后找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采取“交心谈心法”开展调解工作,她认为没有必要走上离婚的道路,两人有自己的孩子,为了孩子,也为了自己,不应该对婚姻不负责……。通过谈话了解到,双方确实感情已经破裂,均不愿意在一起生活了。彭某见金庭长为了自己的事情多次找自己谈话,觉得很不好意思。主动到庭表示愿意跟刘某协商处理。最后,在金庭长的主持下,彭某跟刘某自愿离婚,协商处理了共同财产。

  对于婚姻家庭类案件,民一庭的法官认为,如果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挽回,那么离婚对他们来说也许是一种解脱,而通过法官主持调解,更能充分化解矛盾纠纷。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对于那些为家庭琐事吵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案件,只要有一丁点可能,民一庭的法官则会反复给当事人从情理、法理上做思想工作,力争取得大家都愿看到的调解结果——和好。武胜县沿口镇村民陈某与谢某是一对夫妻,结婚十多年来两人勤勤恳恳操持家业,虽偶有打闹,但夫妻感情尚好。某日丈夫谢某又因一件小事跟妻子陈某吵了起来,这一吵就不可收拾。在家砸东西,吵闹之后,两人达成一致意见:上法院离婚去,带着女儿就上法院了。民一庭的代理审判员李美淼跟书记员钱军接待了这一家三口人的到来。俩人直奔主题,陈某对法官说到:“我们俩离婚,孩子跟我生活”。谢某说:“离就离嘛,哪个怕哪个?”。法官了解了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跟两口子拉起了家常,看着俩人的火气都消了,心情也都平复了。法官采取“亲情感化、换位思考、法理交融法”给二人做工作:“一日夫妻百日恩,既然能成为夫妻,就应该珍惜这段姻缘,两口子在一起哪能不吵闹的,不能因为一些小事就闹离婚,你们都结婚十多年了,这些你们应该比我们这些“80后”要懂……”法官风趣幽默的语言缓解了现场尴尬的气氛。二人都认识到自己都存在过错。陈某说:“我平时不怎么关心他,我也不对”。谢某说:“我不该动不动就发火,我们不离婚了,回家好好过日子去……”

  民一庭的法官们坚信,只有牢固树立司法为民观念,心中装着人民,感情贴近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设身处地感受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所怨,才能更好的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分类调解  创下佳绩

  对民一庭的法官来说,调解并不简单的体现为一种结案方式,更多的是能让双方当事人在结案后真正的做到相互谅解,和平共处。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采取“‘六法’并用,分类调解”方式进行,同时不断尝试新的调解方法。

  (一)婚姻家庭类。此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当,往往容易引起矛盾激化,不利社会稳定。对此,民一庭的法官们采取让当事人述说出隐藏在内心已久的压抑、烦恼、痛苦。在其陈述中了解当事人的内世界,分析其不良的诉讼心理因素,找准适当的时机,通过情感上的沟通,用法律的精神来呈现法理和人情,用法律的精神来引导当事人,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喻之以法、衡之以利。

  (二)道路交通事故类。该类案件因涉及到保险公司赔偿。大多不愿意调解,不配合调解,对此,民一庭的法官常常会跟保险公司沟通,给他们做思想工作,他们常常为了调解一件交通事故案子,磨破了嘴皮,嗓子都说哑了。如果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则采取联系交通管理部门,邀请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参与调解。目前,该类案件的调解率越来越高,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三)医疗纠纷类。该类案件中,民一庭的法官为了双方当事人能心平气和的坐下来调解解决问题,往往采取“分头调解法”。积极联系卫生主管部门,通过其主管部门给其做工作,法官再及时介入,“趁热打铁”,采取“法理交融法”利用某些同类的典型案例加以进行类批分析,说明其分析认识的正确合理性,在此基础上根据当事人过错的大小、经济承受能力的高低等因素提出合情、合理的调解方案,供各方当事人协商。

  (四)工伤事故类。在该类案件中,劳动者为弱势群体,因工作受伤而得不到合理的说法,心中本来就是火,如果采取的方法不妥,则会激化矛盾。对此,民一庭的法官先是采取“交心谈心法”,不谈案子,跟当事人拉家常,了解了当事人内心想法后,再适时联系被告方,从法律上、情理上给其做工作。特殊情况则邀请工会进行协助调解,最后多能调解成功,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劳动争议类。该类案件,各方对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不同的见解,存在较大的分歧。民一庭的法官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法律上的责任,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六)房屋买卖合同类。该类案件为合同纠纷,对合同本身无异议,只是不愿意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对此,民一庭的法官则采取“分头调解法”,站在公平立场上,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总之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民一庭的法官始终坚持多种调解方法并用,不断尝试新的调解方法。最终达到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

  近几年来,通过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分类调解,民一庭的案件调解率逐年上升。2008年共审结案件312件,调解194件,调解率62%;2009年共审结案件331件,调解215件,调解率65%;截至2010年10月29日止,全年共审结案件308件,调解213件,调解率69%,比去年提高了4个百分点。

  挥洒热情  展望明天

  调解是新时期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民一庭在实践中做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今后,我们始终以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为己任,继续强化司法为民理念,全心全意为人民,大力加强司法调解工作,全方位提升司法能力,为构建平安武胜、和谐武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钱军)

责任编辑:廖春杰 页面功能: 【字体: 】【颜色: 绿 】【打印】 【关闭
最新精彩图片 | 更多»
法治要闻 | 更多»
 
今日说法 | 更多»
视频播报 | 更多
法史钩沉 | 更多
说法 | 更多
问法 | 更多